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8日讯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9月8日发布了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案情回顾】
2016至2017年间,张某某在未实际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以清理废渣、废料为名,伙同郝某某在平度市田庄镇某铁矿范围内擅自采矿。张某某负责签署协议并协商采挖范围内涉及的土地、矿井等的费用问题,郝某某出资上述费用并雇请挖掘机、矿车等机械设备非法采矿,后采用直接销售或运到选厂加工再销售的方式获利。2016年5月4日、2016年8月23日,张某某因未经批准擅自采矿先后两次受到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被责令其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和20000元。然而,被利益冲昏头脑的张某某没有把行政处罚放在心上,也未采取措施制止同伙郝某某继续非法采矿。
案发后,张某某、郝某某均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经鉴定, 2016至2017年间,两名被告人非法开挖矿石量达到6.46071万立方米,共价值人民币38.76426万元。近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而且会给地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情节严重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要坚决抵制非法采矿行为,发现该行为要及时举报,以共同的力量守护好家乡的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青报全媒体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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