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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部门发文!办理这类案件,自述报案材料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2020-09-08 16:22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8日讯 近日,青岛公安、法院、检察院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有关诉讼证据运用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的集资参与人提交的自述报案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制作同样询问内容的笔录材料,集资参与人自述报案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据了解,为依法办理涉众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提高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最大限度的追赃挽损,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岛市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于8月3日联合印发以上《意见》。该《意见》在集资参与人自述报案材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问题中要求,集资参与人自述报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政治面貌、户籍地及现住地,联系电话。

(二)投资信息来源及渠道(电话/街头宣传/亲友推荐/网络/报纸/其他)如有与投资宣传相关的书证、电子证据(微信、QQ等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材料,在报案时一并提供。电子证据(微信、QQ等聊天记录)需要提供截屏图片或交公安机关进行电子数据提取。

(三)公司对外宣传情况(宣传方式、宣传对象、宣传内容、项目收益等)。

(四)投资项目(理财产品/P2P出借/私募/外汇/文物收藏等)。

(五)投资方式(线下签约方式/线上网络平台或手机APP),线下签约要讲明所投资公司名称及签约地址,线上投资要讲明平台名称,线上和线下都参与的可一并说明,如有与支付投资、收取收益相关的合同、收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书证、电子证据(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证据材料,在报案时一并提供。收付款的电子证据需要提供截屏图片或交公安机关进行电子数据提取。

(六)投资次数、投资金额(要讲明每一笔投资的投资日期、投资数额),投资获利和投资本金损失情况。

(七)投资打款方式(现金/转账,交款账户、收返利账户、收投资款账户)。

(八)公司业务人员情况(公司负责人/总经理、业务主管/业务经理、业务人员),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面貌特征等情况。特别要详细说明负责与投资人联系业务人员的情况,如果有多次投资,是否由不同业务人员联系。

(九)投资过程中了解的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情况。

(十)投资过程中了解的涉嫌非法集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财产情况及去向。

(十一)陈述材料分多页的,要在每页签字捺指印,最后页要有落款日期。

据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警方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刑事犯罪案件的取证环节中,需依法询问受害人并制作统一制式的笔录材料,这一过程会耗费办案民警和当事人大量精力。此文件的出台,进一步简化了受害人的报案程序和办案机关的受案程序,大大减少了证据固定的成本,将能有效提高办案和追赃挽损的效率。目前,这一做法在全省尚属首创。(青报全媒体记者 余博 通讯员 青公宣)

责任编辑:荣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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