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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出租厨房、阳台、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元

2020-09-08 17:52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8日讯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计八章66条,并明确加强对租赁机构的监管、强化突出对租赁企业扶持措施以及加大对承租人权益的保障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指出,制定住房租赁条例是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其中提到,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同时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此外,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住房租赁企业而言,《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此外还提到,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针对租赁机构非理性扩张存在的“高进低出”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此类现象一旦产生,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通过强化监管的方式,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在政策扶持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有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稿中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倍受关注的金融侧产品和服务支持,提出了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债券、证券等方式,来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预示着未来针对租赁行业支持会更为加强,不但在土地供应等层面加强保障,金融侧的支持力度会进一步得到法津法规层面的保障。(青报全媒体记者 王冰洁)

责任编辑:荣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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