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9日讯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加速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挖掘公共数据潜在价值,加快“数字青岛”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办法要求,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邮政、通信、水务、电力、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铁路等公共事业运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相关工作。并依照法定职责、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范,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注明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提交本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连同数据集,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发布。同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开放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和维护开放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不断扩大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
对公共数据使用主体,该办法也明确了对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数据使用主体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以数据下载或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数据使用主体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向数据开放主体提交申请,并说明申请用途、应用场景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数据开放主体对数据使用主体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数据使用协议,明确数据使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并按照协议约定通过数据下载、接口访问、数据沙箱等方式开放公共数据。此外,数据使用主体认为公共数据开放清单以外的数据应当开放的,可以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提出开放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数据更新要求等。
办法鼓励构建多元数据生态体系,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依法开放自有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多维度开放和融合应用,推动建立合法合规、安全有序的数据交易机制。鼓励围绕医疗、交通、安保等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加快相关领域公共数据开放,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同时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数据服务推荐等方式,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发展,营造良好开放氛围。数据使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所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但数据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数据使用协议约定,开展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据悉,该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青岛全媒体记者 任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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