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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收房就被催缴物业费金茂业主有点懵

2021-08-18 14:10

前情回顾:

8月9日,青岛日报公益验房团和青岛百姓装饰监理中心的验房师来到位于高新区泰祥路附近的金茂悦D4地块3号楼的方先生家验房。房内插座电源外露、多处瓷砖破损、卫生间和厨房存在大量空鼓、室内所有窗台板空鼓(含飘窗台板)、各种门窗瑕疵不一而足……验房师发现多处数据不达标,3800元/平方米的精装房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精装修变“惊装修”。金茂精装房的问题层出不穷,报名验房的业主也越来越多。“说白了,房子都买了,这不是价格的问题,也不是我个人的问题,这是大家共同面临的问题!”方先生再次反映,瓷砖空鼓、墙面不平等情况普遍存在,维修时间无限期推延,金茂精装房问题重重,解决日期一拖再拖。

近日,岛城不少市民迎来了新房的交房季。如果房主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收房,是否需要交物业费呢?市民方先生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新房子问题多 业主拒收房

8月16日上午,记者再次联系方先生。方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开发商确实已经联系协商房屋维修的问题,但是也没有给出具体的维修期限。”方先生感叹道。七个月的维修“拉锯战”,让业主很是心焦。不仅如此,关于物业费缴纳,方先生也认为很不合理。

“这一切都是因为房屋质量的问题导致的!”方先生表示,自己至今未收房,却被要求从2020年12月份开始缴纳全年的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应该从购房者在 《物业管理合同》中签字确认了收房当天开始收取。我还没收房,就让交物业费,这明摆着不合理!”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物业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以及新修订后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综上,对于前期物业服务费交费节点问题,应当按照《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新房交房后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问题,双方对交付时间协商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即可。“我们也尝试反映过,根本没有什么力度。”据方先生所说,物业公司跟开发商要过物业费,但因开发商态度强硬,便把矛头转向业主,“开发商根本不管,把交房的事情推给了物业公司,逼迫我们缴纳足额物业费。”提到协商反应,方先生颇为无奈。

开发商没诚意 物业费难协商

虽然房子已经开始整改,但方先生依然无法高兴起来,因为小区物业不断催自己缴纳从2020年12月开始的全年物业服务费。在方先生看来,自己在房屋修复这段时间内并没有收楼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为何要业主来交物业服务费呢?方先生就此联系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工作人员回复:“这个事情是在处理中,目前正在整改。但是物业费要从我们发出交房通知书的时间,也就是12月份开始缴纳。”当记者联系金茂的工作人员,问及“业主拒收,没有达成交房事实”时,对方表示,因为房屋还在整改阶段,物业费的问题还没来得及和业主协商。

8月16日,记者就维修情况再次联系业主,“目前瓷砖是修了一部分,但其它问题还没有解决,小区内有很多家还没开始维修。”方先生称,开发商此前承诺的的整改日期根本没有兑现,诉求的具体整改时间也遥遥无期。针对此类问题,记者咨询了物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他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物业费应从购房者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签字确认了收房当天开始收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另外,业主应做好证据的搜集工作,比如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最好让开发商出具书面说明,便于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对于金茂中欧国际城房屋问题,青岛日报公益验房团将持续关注。

相关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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