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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服务企业看过来,青岛这个区最高奖2000万元

2021-09-08 19:42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8日讯 为深度融入青岛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城阳区出台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0%或增量2亿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亿元给予4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增量25亿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每5亿元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或增量30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推进商业集聚区快速发展

(一)打造时尚消费中心。

商业企业新引入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业新模式新业态项目,或新引进国际国内时尚品牌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并获得品牌授权或特许经营,且在我区数据纳统,根据项目或品牌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奖励。每个项目或品牌最高分别给予商业场地经营单位、项目或品牌经营方不超过50万元资金扶持,每家商业场地经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条件

申报品牌在中国品牌网品牌等级库内,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新引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品牌授权或特许经营、企业纳统证明; 1-12月份批发零售商品和销售库存表或1-12月份住宿餐饮经营情况表;

(4)引入企业场地租赁合同;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培育特色商业街。

对符合规划,街区长度500米以上,商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街区内实际运营面积不低于街区商业总面积的80%,主营行业经营面积占街区商业总面积60%以上,从业商户在区内注册纳税,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效益良好的特色街区,经认定,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主体50万元奖励。被评选为国家、省、市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的街区,再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主体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街区运营管理主体运营管理街区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街区内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4)国家、省、市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证明材料及提升改造工作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培育引进消费市场主体

(三)支持企业持续稳定增长。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0%或增量2亿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亿元给予4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增量25亿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每5亿元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或增量30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或增量5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销售(营业)额增量80亿元、20亿元、5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对业务拓展发生银行贷款按照LPR利率产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纳税。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企业纳统证明、1-12月份批发零售商品和销售库存表或1-12月份住宿餐饮经营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企业业务拓展发生的银行贷款以及LPR利率利息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纳统。

新增纳统个体工商户,给予2万元奖励。各项数据上报符合要求,年度销售(营业)额增长10%以上,每年年底经所在街道推荐,连续两年每年给予4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纳统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鼓励引进优质项目。

支持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总部园区(楼宇)、电商平台、电商园区(楼宇)、特色商业街区新引进优质项目,每新增1家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纳统单位奖励运营主体2万元,每家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并纳入统计的区域总部,对年度销售(营业)额增量达10亿元、1亿元、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按照当年或次年销售(营业)额的0.1‰、0.5‰、2‰、2‰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企业纳统年度起,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自定,名额不超过10人;年薪超过6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不受10人限制),按其个人产生区级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政策奖励标准。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引荐人提供招商备案表(见附件2、3);

(3)新引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4)新引入企业纳统证明, 1-12月份批发零售商品和销售库存表或1-12月份住宿餐饮经营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区级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鼓励社区便利店连锁发展。

支持连锁便利店创新发展,引导企业设立生鲜、日用百货、快餐等社区门店。对连锁企业在我区注册并纳入统计、直营连锁店累计达到5家以上的,每新开设一家直营连锁店,经营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一年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申报单位企业纳统证明、连锁门店数量证明、门店经营场地面积证明、新开门店正常经营一年证明材料; 1-12月份批发零售商品和销售库存表或1-12月份住宿餐饮经营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强化品牌总部引进和品牌企业培育。

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加强商业品牌培育,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山东省老字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或培育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连锁总部、区域总部,年度销售(营业)额增量分别达到20亿元、5亿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且年度销售(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连续三年每年按其产生的区级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中华老字号”“山东省老字号”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企业纳统证明以及区级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1-12月份批发零售商品和销售库存表或1-12月份住宿餐饮经营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引导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八)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我区内注册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30%或增量5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按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其代运营品牌年度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并在我区数据纳统,年度零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代运营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企业纳统年度起,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由企业自定,名额不超过10人;年薪超过6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不受10人限制),按其个人产生区级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申报单位企业纳统证明、1-12月份批发零售商品和销售库存表或1-12月份住宿餐饮经营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区级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

在我区注册纳统,年度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或增量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用于技术升级、设备投入、软件平台开发等资金投入,按实际投资额不高于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申报单位企业纳统证明、1-12月份批发零售商品和销售库存表或1-12月份住宿餐饮经营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单位用于技术升级、设备投入、软件平台开发等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在我区注册的电商平台,年度纳统销售额首超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给予平台运营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不重复享受,按级差予以差额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申报单位平台下企业纳统证明, 1-12月份批发零售商品和销售库存表或1-12月份住宿餐饮经营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一)鼓励盘活闲置厂房或利用现有楼宇兴办电商园区(楼宇)。

对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入驻面积70%以上,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配套设施完善,且每万平方米年度纳统零售总额2亿元以上的园区(楼宇),给予运营主体三年运营补贴,第一年按实际投入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后两年园区(楼宇)年度纳统零售总额增长10%以上,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50%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入驻企业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纳统证明, 1-12月份批发零售商品和销售库存表或1-12月份住宿餐饮经营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5)园区产权性质、总面积、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证明材料,园区年度实际投入证明材料;

(6)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证明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鼓励新零售发展

(十二)支持实体商业智能化升级。

对全面使用智能收银系统,运用供应链数据开展智慧配送、营业区域内移动网络全覆盖、用于3公里半径配送服务的前置仓占总营业面积10%以上,在我区注册纳统的智能化商场超市给予扶持,其中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含)至2000平方米的、2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申报单位数据纳统证明、1-12月份批发零售商品和销售库存表;

(4)使用智能收银系统,运用供应链数据开展智慧配送、营业区域内移动网络全覆盖、用于3公里半径配送服务的前置仓占总营业面积10%以上、营业面积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支持社区便利门店智慧化升级。

对实现线下到线上全方位智能化管理服务(接入电商平台供货管理系统,安装智能收银系统和后台管理系统)的社区连锁便利门店给予扶持,其中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200平方米、200平方米(含)至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门店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符合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材料

(1)城阳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申报单位营业面积证明材料;

(4)接入电商平台供货管理系统,安装智能收银系统和后台管理系统证明;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及初审。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申报,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区商务局、区旅发中心。

(二)复审。区商务局、区旅发中心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审核,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三)公示和审定。区商务局、区旅发中心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准予认定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城阳区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商务局、区旅发中心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原则上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本年度6月份前开始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奖励。

其他

(一)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违法、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情形的,不予补助。

(二)同一条件符合本政策多条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可任选一条政策享受;

(三)申报企业应对有关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商务局、区旅发中心另行规定。

实施期限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本实施细则由城阳区商务局、城阳区旅游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伟)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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