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刘维国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维国将一名邻居家4岁幼女骗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某工地西侧一排水沟内,对其实施奸淫。致被害人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维国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性质恶劣,致幼女身体三处重伤二级,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刘维国曾有两次强奸的前科,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2020年1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刘维国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维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刘维国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下一步,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以“零容忍”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