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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

据文旅之声官微消息,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演出经纪机构是演出市场重要主体,对优化演出资源配置、丰富演出产品供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一段时间以来文娱领域出现的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败坏行业形象,损害社会风气,对演出市场造成较大冲击,扰乱了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切实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演出资质管理

(一)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演出经纪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或者纵容所经纪演员违法失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规范演员从业行为

(五)演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六)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承担演员管理责任,将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作为演员选用和培养的重要标准,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增强演员守法意识和道德修养。建立演员自律自查工作制度,查找演员从业行为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督促演员及时改正。

(七)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提升职业操守,积极营造崇德尚艺、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

(八)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向未成年人灌输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演出活动监管

(九)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演出活动的内容管理,坚决抵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行为,树立正确审美导向。

(十)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承担演出活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履行依法纳税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义务。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配合外事、公安等部门落实外籍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不得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十二)演员擅自变更演出内容或所表演内容、表演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以及该演员所签约演出经纪机构予以处罚。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予以处罚。以假唱欺骗观众或者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予以处罚。

四、做好粉丝正面引导

(十三)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加强对粉丝应援行为的正面引导,做好对授权粉丝团、后援会网络账号的内容监督。对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粉丝群体,应当督促演员主动发声,积极引导。

(十四)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做好演出现场管理,维护演出现场秩序,不得设置场外应援、礼物应援、打榜投票等诱导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看演出之外的应援消费。

五、共建良好演出生态

(十五)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优质演出产品和服务,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培育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剧(节)目。

(十六)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文化市场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十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的执法检查,做好营业性演出的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八)行业协会应当完善演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律规范,建立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和管控机制,对违法失德演员进行评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及演员实施自律惩戒和行业抵制。

(十九)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积极向上、繁荣有序的演出生态。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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