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中,不法分子段某某和王某某等人被判令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因何提出?取得了怎样的效果?
2017年至2020年6月间,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胶囊外壳及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药粉等原料,雇佣他人在陕西省咸阳市制作多种保健食品,并销往全国各地。
2017年至2019年11月间,王某某在明知段某某没有保健食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仍从段某某处大量购进名为“加拿大巨根”“阿拉伯野燕麦”等保健食品,并伙同刘某某等四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密云区等地的多家农贸市场内散发宣传性功能保健功效的广告,再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往全国多地。
不久,段某某、王某某等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落入法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这一刑事案件时,考虑到不法分子的行为对社会公益带来的损害,于是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立案,重点围绕涉案保健食品的销售价款、危害性、被告财产状况等开展调查。
检察机关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等五人从段某某处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共计229298元,从其他渠道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共计17174元。
承办该案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曹虹介绍,经过鉴定,可以确认涉案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检察机关咨询专业机构了解到,消费者在不知道食品中含有上述两种西药成分的情况下超量服用或与其他药品合用,对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压患者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人体视神经和神经系统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条件、计算标准和方式等形成了明确的意见。
2020年11月18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获利情况和财产状况等因素,根据立法精神和裁判规则,分别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不同范围产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案中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怎样确定的?据曹虹介绍,经过综合考虑,检察机关决定对涉案的两笔销售收入分别提出惩罚性赔偿:
对于王某某等五人从段某某处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229298元,请求判令被告段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92980元;
对于王某某等五人从其他渠道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17174元,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等五人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1740元。
同时,检察机关还请求判令被告段某某、王某某等六人以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警示危险。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树昌表示,在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在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对相关问题充分论证,对办案提供了重要参考,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新的经验,也彰显了惩罚性赔偿的震慑和警示意义,让不法分子“痛到不敢再犯”。
图为本案庭审现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责任编辑:郝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