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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事关青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021-10-22 10:33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22日讯 为规范青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实施细则》。日前,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优先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的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全装修的项目,还应当用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装修装饰工程等。监管机构应当通过监管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对预售资金实施信息网络化、自动化监管。

在节点控制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一般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规划设计总层数为18层(含18层)以上的建筑,可增加“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二”的节点。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协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 主体结构封顶,取得《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时,协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协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当取得项目现售备案证明并足额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时,监管终止。规划设计总层数为18层(含18层)以上的建筑,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一时,协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70%;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二时,协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5%。预售人可以凭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或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按楼栋为单位抵顶相应楼栋建筑面积的协议监管资金。保函的担保期限须至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文件后止。

开发企业违规方面的规定上,当预售人存在下列问题时,承办银行根据监管机构的指令暂停支取资金,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一)预售人直接截留预售资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二)监管账户内实收首付款小于应收首付款;(三)入账资金未明确到户;(四)分期付款尾款或贷款超期未交入监管账户;(五)预售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六)自行提取协议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未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未及时支付给项目建设相关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预售人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相应企业信用档案。(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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