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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居民800余户!中山路区域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9日讯 为解决西部老城区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问题,切实改善老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推动市南区西部老城区复兴发展及城市保护更新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南区加快推进中山路区域历史文化街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该项目征收范围为安徽路33号、黄岛路36号等区域,共涉及居民800余户,经过入户摸底调查工作,该区域居民征收意愿强烈,表示对征收工作的支持。
记者从市南区公示的有关文件中获悉,本次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征收范围如下:
安徽路33号(安徽路27号、29号、31号、35号、37号及黄岛路9号甲、11号)、黄岛路1号、3号、5号、7号甲、9号、黄岛路36号(含黄岛路38号、40号、42号、44号、46号、48号、50号)、黄岛路39号(含芝罘路36号、38号、40号、42号、黄岛路41号、43号、45号、47号)、黄岛路67号(黄岛路69、71号,易州路1号)、黄岛路82号(黄岛路76号、78号、80号)、黄岛路84号、86号、芝罘路9号(含7号、11号)、四方路3号(四方路1号戊、1号己、3号甲、9号)、四方路27号、31号、35号、37号、39号、41号、平度路25号(含27号、27号甲)、平度路63号、65号、65号甲、67号、博山路3号、博山路9号、11号、13号、19号、博山路15号甲(黄岛路92号)、德县路27号甲、济宁支路2号、河南路40号、河南路43号(河南路43-47号单号)、河北路3号-7号单号(含甲、乙、丙)、河北路1-3号单号、保定路11-23号单号(含甲、乙、丙)、天津路18号(天津路18号甲、18号乙、24号)、湖北路17号甲、乙非成套住宅、中山路72号、肥城路13号、肥城路11号(含肥城路11号丙)、肥城路28号、30号、32号、宁阳路25号、湖南路26号、湖南路49号后院非成套住宅、鱼台路5号、鱼台路13号、广西路9号甲、山西路5号2号楼范围内的合法房屋。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该文件,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五)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按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方案第十条计算的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异地房屋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瑞海馨园6号楼、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8号楼,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另行公示。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私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按照我市公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货币补偿金额30%的补偿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剩余补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相关奖励费支付给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异地房屋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异地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另行公示。
(三)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此外,市南区还制定了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装修补偿费等政策。(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萌)

责任编辑:乔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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