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巡游车网约车融合发展公平竞争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青岛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草案)》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7日讯 今天下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青岛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是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注重推进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融合发展和公平竞争,重点对经营资质、运营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为巡游车网约车提供统一公平的政策发展环境
1997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条例》对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巡游车改革不断深入,网约车等新业态涌现。《条例》亟需根据新形势下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虎成说,《青岛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草案)》一是通过立法引领行业改革,固化现有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回应出租汽车行业主体关切,促进行业稳定发展;二是推动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痛点难点问题,重点规范“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新老业态矛盾突出等问题;三是贯彻国家对新经济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推进巡游车和网约车管理政策逐步统一,为巡游车和网约车提供统一公平的政策发展环境。
巡游车与网约车均属于出租汽车,两者在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其实质均为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需要通过立法促进良性发展和公平竞争。为了推动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条例(草案)》没有简单按照两种业态独立分章,坚持尽可能融合和一并规范的原则进行整体考虑,尤其是对巡游车和网约车的车辆、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以及服务基本要求等进行统一规定,属于不同业态的特殊要求作例外规定。
明确出租车司乘双方权利义务
《条例(草案)》按照我市实际,对涉及经营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相关证照办理进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范围、巡游车经营权、车辆经营期限、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具体问题。
针对出租汽车营运管理中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在营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义务。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形;明确驾驶员应当文明服务,禁止拒载、绕道、甩客等行为;明确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的情形。对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高于规定标准收费,或者网约车驾驶员高于公布标准收费等情形,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审议中,组成人员提到,出租汽车行业还存在市民诉求不明确,出现大量无效投诉的问题。建议《条例(草案)》规范投诉处理,进一步细化明确对投诉处理的规定,并授权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通过调解批评教育等方式解决投诉人与驾驶员之间的纠纷。
还有组成人员提出,深圳市在推广新能源出租汽车中,交通运输、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推广政策,至今年年底,新能源出租汽车将达到100%。我市要“学深圳、赶深圳”,也应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上加大工作力度。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相关部门制定新能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出台相关鼓励扶持政策等规定。
据悉,《条例(草案)》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广大市民可登录青岛人大网“法规征询”栏目,查询《条例(草案)》内容,或者发送邮件至qdrdfzgzs@qd.shandong.cn,反馈意见建议。(青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旎)
责任编辑:孙源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