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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职业打假人” 在食药领域打假行为 !青岛中院近日二审判决这样一起案件

2021-11-15 19:47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5日讯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终6025号判决书,因该判决书旗帜鲜明地支持职业打假人在食品药品领域的打假行为,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根据法院查清的事实,2020年7月10日及23日,居住在青岛的励某某在福州某公司于京东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先后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咖啡并签收,2020年8月29日,有关检测单位检验咖啡样品的报告显示,其中他达拉非含量为766μg/g。而他达拉非(伟哥)为处方药,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案食品亦无中文标签。2020年9月7日,该公司为励某某开具了发票,后励某某称其在收到涉案产品后食用了1包,感觉身体略有不适,向青岛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以励某某多次购买涉案临期食品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理性消费者行为且励某某曾在不到一年内在该院及其他法院就购买问题食品高额索赔立案20件,以其交易目的而言,已不符合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判决驳回了励某某的诉请。

在本案二审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如果因为以前曾经打过假,其再消费时就不再认为是消费者,则“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的民事权利能力无疑是被剥夺,其在消费领域权利被侵犯将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要管好食品安全,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打假,通过个案让全社会知道,食品安全标准是红线,不能触碰,否则必将付出代价。从而,青岛中院改判支持了“职业打假人”针对没有中文标签且含有处方药的进口食品主张的十倍赔偿请求。

对这起案件,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孙凯律师认为,对于职业打假人打假行为应否获得法律支持,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关于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能否获得十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明确的(详见法办函【2017】181号答复意见)。而至于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律师认为,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能在中国境内流通,不仅可能涉嫌走私犯罪,食品安全更是无法保障,故依法应从形式上即确认相关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同时,食品安全大于天,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防线严防死守的情况下,依旧无法避免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所以对于食品、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以不能碰“高压线”的态度从严对待,即便是购买者是职业打假人,也应支持其赔偿主张。(青岛日报/ 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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