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观海新闻客户端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两部门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021-11-29 15:58 新华社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作出明确规定。

①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②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③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责任编辑:岳文燕

0
最热评论
热门评论
来说两句吧...
表情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