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22日讯 近年来,学生游泳溺亡事件时有发生。9月19日,大沽河胶州李哥庄段一名16岁初中男生游泳溺亡的悲剧历历在目。为预防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预防学生溺水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了预防学生溺水长效工作机制。
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
《通知》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属地负责、部门各司其职、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学生溺水事故发生。《通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市政府
1.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定期研究解决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落实辖区危险水域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及巡查看护所需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2.完善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学校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责任制,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3.指导各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做好预防学生溺水宣传工作;
4.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到基层检查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情况,对易发生溺水事故的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发布水域基本情况和预警信息。
(二)镇、街道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类水域进行全面摸排,准确掌握本辖区内水域基本情况和管理单位(或责任人)情况,及时上报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2.对无使用管理单位的水域,明确村(社区)管理责任;
3.督促水域管理单位完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现场管理;
4.周末、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安排人员对水域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积极创造条件,增设游戏室、图书室等适合少年儿童活动的场所,有效做好组织引导,丰富学生放学后和节假日的生活;
6.充分发挥镇、村干部作用,成立村级救护队,加强协调配合,逐项落实防范措施。
(三)村、社区
1.利用广播、板报、标语、明白纸等形式宣传预防学生溺水的安全知识;
2.教育引导家长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真履行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3.定期检查水域管理单位预防学生溺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员、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等落实情况;
4.对负责管理的水域及时设置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配备安全监督管理员,周末、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和对水深0.5米以上的重点水域,督促安全监督管理员落实看护责任;
5.对留守、单亲、智障、残疾等特殊学生要特别关注,采取一定形式给予关心关爱。
(四)教育部门
1.认真研究分析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情况,查找造成学生溺水事故的问题和原因,制定科学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2.指导学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五)宣传网信部门
1.配合做好有关青少年及儿童人身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
2.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3.组织新闻媒体、移动通信、电信等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开展警示教育,报道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参与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公安部门
1.积极配合开展学生溺水事故救援工作,强化涉溺水事故接处警及警力调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施救,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
2.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控制事故肇事人,做好涉案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强积水矿坑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宣传、警示和防护工作。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内深基坑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内深基坑、沟槽、水池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立安全警示牌。
(九)城市管理部门
按照权属关系,对负责管理的海水浴场等水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管理单位加强安全防护,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水务管理部门
1. 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2.负责所管辖大中型水库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人员值班,加强巡查巡防并建立联网监督模式和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劝阻学生私自玩水和游泳行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校、街道或社区等单位,督促家长(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履行监护责任。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
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重点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了解安全运行状况,认真查找问题,做到即查即改。
(十二)文化旅游部门
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规范A级旅游景区涉水区域警示标志,加强旅游景区水域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执勤巡视、紧急救护措施。
(十三)卫生健康部门
组织做好溺水学生救治工作,确保溺水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抢救。
(十四)应急管理部门
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对接报的较大溺水事件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送,调度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督促正在生产的露天采坑矿山企业落实防溺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十五)红十字会
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预防学生溺水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学生学习和掌握正确的自救、施救常识。
(十六)水域管理单位(或责任人)
1.海水浴场、游泳馆、河湾、水沟、水渠、水塘、水库、矿坑等水域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固定、牢固、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2.人员密集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和播音设备,安排专职人员值班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相关安全问题;
3.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落实救援物资,发生人员溺水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及时开展救援。
(十七)学校
1.建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网络体系,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2.校长要与班主任、教师签订预防学生溺水教育责任书,将预防学生溺水教育责任分解到每一位老师;
3.将预防学生溺水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课程计划,针对学生生理、心理特点,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栏、专题报告、案例警示等方式,深入开展以“珍爱生命、远离危险”为主题的预防溺水专题教育;
4.上好“三堂安全课”,即全体教职员工参加的安全部署课、全体学生参加的安全教育课、全体家长参加的安全提醒课,强化教职员工责任意识、学生安全意识、家长监护意识;
5.开设游泳课程,加强学生游泳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
6.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召开家长会以及家长群、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并指导学生家长做好孩子安全监护,增强家长特别是外出务工家长的安全意识和监护责任意识,督促家长密切配合学校,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共同做好放学后、周末和节假日期间学生的安全工作;
7.建立留守、单亲、智障、残疾等特殊学生台账,做出关心关爱工作计划,明确要求;
8.提前安排好假期教师家访活动计划,明确家访内容,对留守、单亲、智障、残疾等特殊学生增加家访次数。
(十八)班主任、教师
1.把预防学生溺水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到班级和每个学生,强化对未按时到校学生的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上学放学、周末、节假日提醒制度;
2.在寒暑假前进行专题安全警示教育,明确要求学生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和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擅自下水施救、学会基本的自护自救方法等,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远离危险水域;
3.加强学生防溺水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基本自护、自救和逃生能力,教育学生发现他人溺水时,不盲目下水施救,及时向成人呼救、打110电话报警求救;
4.开展假期中家访活动,对学生安全提出要求,督促家长履行好监护责任,防止孩子发生安全事故;对留守、单亲、智障、残疾等特殊学生要增加家访次数。
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通知》要求,建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宣传、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岛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通报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研究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具体措施,形成联防联动机制。
6月至8月学生溺水高发
每年6月、7月、8月,是学生溺水事故高发时期,《通知》要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预防学生溺水网络体系建立情况的督查。学校要建立教师包干学生制度,安排教师经常与所负责的学生及监护人沟通,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及时了解学生情况,保证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学生居住情况,成立学生自我管理督促小组,做到相互提醒、自我管理约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报告。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认真梳理,主动作为,确保预防学生溺水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通知》要求,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督查检查。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制不落实、防护设施和警示标牌不完善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导致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要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落实而发生学生溺水死亡事件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宣传教育不到位而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校长或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不及时,迟报、漏报、瞒报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水域管理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查处。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青报全媒体记者 于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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