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原告是被告的前夫。因为孩子长时间单独与保姆居住,作为监护人的母亲收到了《家庭教育令》。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是由人民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力的司法令状,是一种命令,对于未履责的父母来说,可以起到巨大警示作用。就此次报道的新闻事件来说,孩子的母亲显然没有履行职责,而孩子的父亲也不是一名合格的父亲。对此,应分两个层面来看待:
第一个层面是抚养权变更纠纷,这是事件的缘起。此前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胡某茜由母亲陈某抚养。然而,陈某离婚后再婚,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其两个星期未能上学。父亲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女儿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陈某作为监护人,却让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和积极承担监护责任。而胡某虽然住得离女儿很近,但也只是一两个星期才去看一次,同样并未履行教育、保护的义务。考虑到双方均存在失责,而被告表达出了给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同时胡某茜希望和母亲一起共同生活。于是,法院驳回了胡某要求把孩子抚养权变更为自己的诉讼请求。
第二个层面是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事件的延伸。法院对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多关注胡某茜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这是强制命令,也是公开警示。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也与孩子的学校老师、全托老师以及孩子本人进行了沟通,发现孩子虽不到9岁,叛逆性却比青春期的少女还要强。可能是父母行为已经对其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应该说,这起案件判决是审慎的,兼顾了法理和人情。而这里对这起案件的详细分析,也是希望可以起到很好的以案释法作用。从这一案件中,可以看到家庭教育因素对于抚养权判决的重要作用。而发出《家庭教育令》的依据正是《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家庭教育令》是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政府部门一同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的司法创新。
从2022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从此家庭教育从 “家事”上升为“国事”,中国父母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依法带娃”是当前的客观要求,在家庭教育领域有很多地方亟待纠偏。比如,人们常说的“丧偶式”育儿现象,家庭教育中一方(多指父亲)的显著缺失。而《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家庭责任方面,对父母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这虽然是一部相对温和的法律,但也绝非没有“牙齿”。比如,其中规定了可以对家长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予以训诫等。而长沙发出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正是法律展露“牙齿”、动真格的表现,希望能“听者有心,闻者足戒”。
其实,对于家庭教育怎样重视都不为过。这是人生教育的起点,也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终身教师”。所以,我们必须尽职尽责。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形成立体、全方位的教育格局,打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得益彰、携手并进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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