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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列出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这些事情不能做!

1月18日,青岛市教育局印发《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按照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梳理汇总;同时,针对幼儿园办园过程中,易发多发违规操作或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事项,同步梳理了其他法律、法规中的部分规定。

青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强化督查激励和追责问效,将《负面清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市、区市对所辖幼儿园绩效考核和督导范围,幼儿园出现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在当年绩效考核或督导评估中给予减分处理;清单内容同步纳入文明单位、市示范园认定等幼儿园综合性评估负面清单事项,按评估要求予以处置。 

《负面清单》摘录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的前置条件。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许可证。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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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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