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25日讯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印发了《青岛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明确将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且处置不力等七类情形列入约谈范围。
2017年8月,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实施对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解决了一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此次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立足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着眼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职能调整,与时俱进地一次修订完善。此次修订适应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对约谈主体、约谈情形等作出适当的调整。同时致力于规范约谈行为,并将近年来约谈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
修订后的《约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约谈情形,将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且处置不力,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交办信访件整改存在严重问题,未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或进展严重滞后,存在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存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问题且处理不力,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七类情形列入约谈范围。
《约谈办法》还就约谈原则、约谈申请、约谈人员、约谈程序、整改措施落实与监督等方面内容从制度层面上作了规范,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铸造了新的“利器”。(青报全媒体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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