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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动真格!监护孩子失职,莱西法院发出青岛首份“家庭教育令”

莱西市夫妻两人感情不和离异后,因11岁孩子的抚养、教育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为索要抚养费,两人还闹到了法庭上。记者3月1日从莱西市人民法院了解到,针对这对离异夫妻 “任性”带娃的举动,莱西市日庄法庭在对离异夫妻进行教导和劝诫的同时,根据2022年1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依法向二人发出 “家庭教育令”。这也是青岛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

离异父母监护孩子失职

“你们作为孩子的父母,因为自己感情不和,就拿孩子作为示威手段,既不承担‘养’的义务,更未履行‘育’的职责,孩子的身心如何能得到健康发展?”近日,莱西市日庄法庭办案法官李发旺介绍,两年前,张某因感情不和起诉与赵某离婚,11岁的儿子赵某甲判由其父赵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指责赵某对孩子疏于管理,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赵某也因此不让张某探视孩子。直到今年1月,赵某以“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花费”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并诉至莱西法院。

法庭上,承办法官了解到孩子因为性格内向,在学校存在不合群、言语少等抑郁倾向,已经严重影响到身心健康成长,而这与父母的监护失职、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直接关系。于是,便发出了这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张某及时支付抚养费,赵某配合张某探视,双方多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心理状态,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义务,并告知双方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告诫双方“依法带娃”。

法官

家庭教育不再是“家事”

据办案法官李发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份家庭教育令看似无情却有情,这份家庭教育令没有简单地对抚养权进行剥夺变更,而是给予父母一次改过的机会,目的在于唤醒父母的主体责任意识。”办案法官介绍,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责任,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系好“人生第一粒纽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 “家事”上升到“国事”,“依法带娃”时代开启。若“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若义务人违反“家庭教育令”内容,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坚强的 “保护伞”。

李发旺介绍,父母按照法律规定带孩子和管孩子,是完成家庭教育的义务。不尽职尽责及不称职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国家司法机关会在必要时强势介入和干预。如此规范家长正确地履行抚养孩子行为,是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使未成年人形成和建立良善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常态

全国多地发出“教育令”

记者了解得知,《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后,湖南、广东、广西、江苏、四川、福建、内蒙古、江西、山东、海南等多地法院陆续发布了《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依法带娃”已经成为司法部门尤其是法院审判的一项常态化工作。 1月11日,济宁市发出了山东省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全国各地发出“教育令”的不仅仅济宁。据公开消息称: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 1月28日,盐亭法院就审理的一件未成年人盗窃案,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2月11日,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发出武汉市首例家庭教育令,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予以纠正。这也是湖北法院首次邀请参与《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立法的专家参与个案,共同推进“依法带娃”。(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康晓欢)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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