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3月31日讯 近日,有网友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平台留言咨询:“2021年3月25日入职并上班,入职当月公司应该不应该给我缴纳五险一金?”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此外,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若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