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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青岛交警公布2022年第4批终生禁驾人员

2022-04-14 14:36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14日讯 今天,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22年第4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3人被终生禁驾。这3名驾驶员驾龄在4至9年之间,有2人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还有1人是因为醉酒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生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案例一:驾驶人肇事逃逸负全责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刘某某无证驾驶鲁UH***8号小型轿车载邓某某沿青岛市崂山区金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村河桥西侧400米处时,适有姜某某沿金龙路由西向东步行至此,车辆与行人相碰撞,后鲁UH***8号小型轿车驶入张村河,致刘某某、邓某某、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姜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驾驶证之规定;其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弃车逃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负刑责被终生禁驾

2021年1月2日22时10分许,张某某醉酒驾驶鲁B1***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崂山区汉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兴路路口北侧与罗某某驾驶的停在路边的鲁B6***R号小型普通客车及站在路边的行人李某、白某某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白某某受伤,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系事故全部过错,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栋)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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