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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撸猫"被抓伤,该由谁担责?有规定!

“撸猫”被抓伤该咋办?

2021年6月,江苏省宿迁市的小甲(未成年人)与朋友一同前往“爱宠猫咖”(化名)“撸猫”。然而,当小甲摸了身旁的猫后,猫突然将小甲的手抓伤。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小甲的伤口进行了冲洗处理。次日,小甲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以及破伤风疫苗。

之后,小甲的父母找到店家,要求赔偿。“爱宠猫咖”负责人称,店内的宠物猫都注射过狂犬疫苗,小甲被抓伤后,无需再次接种疫苗;且店内的宠物猫性情温顺,可能是小甲行为不当导致猫产生应激反应;此外,店内还贴有“发生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爱宠猫咖”拒绝了小甲父母的索赔,小甲父母遂诉至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爱宠猫咖”无证据证明小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对小甲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爱宠猫咖”即使已经告知“撸猫”的风险,在小甲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爱宠猫咖”赔偿小甲各项损失,共计2265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在“爱宠猫咖”未能举证证明小甲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爱宠猫咖”中关于“进店若发生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免除其提供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消费者在享受愉悦时光的同时,也要考虑宠物本身的危险性和“撸”宠物行为招致危险的可能性,不要采取过激挑逗行为,注意个人安全。宠物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承担符合专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对宠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同时,也应设置预防宠物致人损害的完备防护设施,必要时也可购买相应保险。

责任编辑:管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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