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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达成协议,修复工作已完成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4日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8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求,市南区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制定印发了《市南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本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原则,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近三年市南区中央环保督察案件、省环保督察案件以及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案件,一一进行梳理分析。其中一起涉及浮山生态破坏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与涉案企业沟通,企业由最初的不理解转变为积极修复,只通过一轮磋商,便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截止目前,该企业已经完成生态破坏修复工作,并通过了专家评估验收。这是市南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通过这一案件,企业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 乔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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