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10日讯 莱西市法院今天发布,该院审结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名被告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所有违法所得。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4590元等。
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将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担任中国移动乡镇代理点经理的便利条件,在他人不知用途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用于办理实名制手机卡,并将上述手机卡租赁给被告人柳某某、刘某某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人民币34590元。被告人柳某某、刘某某二人将租赁的实名制手机卡,利用猫池等设备将电话号码进行售卖,用于给客户进行平台注册并谋取非法利益,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
【法院审理】
莱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信息。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柳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被告李某某、柳某某、刘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协助配合相关单位注销所有非法持有的实名制电话号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莱西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柳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所有违法所得。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柳某某、刘某某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459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配合相关单位注销所有非法持有的实名制电话号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青岛市级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后语】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收集、买卖轻则造成电话短信骚扰,重则引发电信诈骗等刑事犯罪。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泄露利用的案件层出不穷,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产业链日益猖獗,严重威胁了公民个人隐私以及人身、财产安全。
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也首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等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不仅是对被告人李某某、柳某某、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戒,更是警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去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或公开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也提醒大家应当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闫永伟 董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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