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6月21日讯 近日,有市民致电青岛日报社舆论监督热线咨询:“个体私营业户2021年无实质性的经营业务,今年是否还需要履行年报义务。”
记者致电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章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须于2022年6月30日履行年报义务。
该工作人员说,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异常状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面临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 文/图/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