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5日讯 今天,青岛市民政局印发《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该《办法》的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4日。
《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依据相关标准组织开展,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原则,市民政局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推进、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具体评定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区(市)民政局负责动员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推动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水平,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办法》对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养老机构近三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本机构的标准或制度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于本机构较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12个月以上;连锁型养老机构每个院区按照相关标准独立评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重点将服务质量、安全、 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和制度建设作为必要条件,并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入住率、绿化率作为加减分项目。
《办法》也对养老机构不予评定的情形做了规定,包括未进行备案或者行政许可到期未备案的;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的;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等情形。
对于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办法》明确在青岛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下,委托相关单位或者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成立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各等级养老机构评审、复评、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证书、牌匾发放等等级评定工作,并对等级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了规定。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4年,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4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两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养老机构应当交回牌匾和证书。(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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