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才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才住房在吸引聚集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及《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高新区2020年第一批次产权型人才住房配售工作。
公告如下:
一、本批次房源情况
(一)房源位置保利科创紫荆阁人才住房项目位于高新区海月路150号,一次配售后剩余房源143套(分别在2号、3号、6号、7号、8号楼),房屋性质为产权型人才住房,建设单位为科创(青岛)科技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鲁商蓝岸新城人才住房项目位于高新区火炬路236号,共2栋楼(分别在3号、4号楼),共计房源320套,房屋性质为产权型人才住房,建设单位为青岛鲁商蓝岸地产有限公司。
(二)户型面积
保利科创紫荆阁人才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71-89平方米,鲁商蓝岸新城人才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101-129平方米,以现场公示为准。
(三)销售价格
保利科创紫荆阁人才住房销售均价每平方米5600元,鲁商蓝岸新城人才住房销售均价每平方米5280元,每套房屋单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二、配售条件
(一)配售对象本批次房源面向高新区核心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地中央、省属单位)、行政机关以及驻区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进行分配,具体为在高新区核心区全职工作且在青岛市无住房(且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在高新区核心区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和已在青落户且与高新区核心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用人单位区划一般按照单位注册地进行划分,企业工商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为准;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医院、学校有多个地址的,以实际办公地为准;驻地总部经济主体机构有分支机构的,以实际办公地为准。
(二)资格条件
1.全职人才申请人才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新区核心区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高新区核心区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补交、补办的不予认可);
(2)国内普通高校本专科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本专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国外取得相应学历人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专技或技能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创新创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应按规定在青岛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需具有青岛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2.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人才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2)具有青岛市户籍;
(3)已与高新区核心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上述各类人才申请人才住房时要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无住房且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本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且在青岛市范围内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适房、限价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等)。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在租房期间无违约情况的,可申请产权型人才住房,并承诺在购房网签前办理退租手续。夫妻双方均符合分配条件的,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人才住房。申请人承诺自网签后6个月内将户籍迁至高新区,同时承诺自取得不动产登记之日后在高新区核心区工作5年以上。
以上资格条件等有关日期截至9月30日。
三、配售程序
按照“申请登记”、“申请审核”、“资格审核”、“评分排序”、“配前公示”、“选房签约”等程序进行。
四、相关责任
(一)青岛高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二)人才住房申请采取诚信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核贯穿人才住房配售全过程。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列入人才住房申请黑名单,同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产权型人才住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确需交易的,须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人才住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售公开咨询电话:68013331、66966785,配售公开监督电话:66966620。(青岛新闻网)
责任编辑: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