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9日讯 学校是孩子们汲取知识、茁壮成长的地方,校园安全至关重要。不久前,西海岸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名6岁幼童在操场玩耍时不慎摔伤。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家长觉得园方没尽到看护责任,园方则认为自己“很无辜”。那么,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孩子在校摔伤
家长起诉索赔
6岁的乐乐(化名)在新区某幼儿园大班就读,一天午餐后,老师带领孩子们在操场上运动,乐乐在玩跷跷板时不慎掉下来摔伤,老师立即联系家长并将乐乐送医诊治。经诊断,乐乐属于右侧肱骨外髁骨折,经鉴定为伤残九级。乐乐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由学校监管不力造成,幼儿园应负全责,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对于乐乐家长的主张,被告幼儿园表示不认可,辩称乐乐虽系在幼儿园受伤,但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阻止,且事发场地为草坪没有障碍物,不存在安全隐患。乐乐受伤后学校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并陪同到医院治疗,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职责,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校方应当担责
对于乐乐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双方意见不一、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原告在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时为6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在被告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发生,应由被告承担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原告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学校对其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学校应当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防微杜渐,为孩子撑起保护伞。(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李德银 通讯员 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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