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11月9日讯 “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后还可以申请博士后聚青资助吗?”近日,有网友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平台留言,咨询关于人才住房的相关事宜。
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8号)规定,本人及配偶在青岛市范围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据悉,博士后聚青资助对于出站(基地)在青就业创业的博士后(不含在青且以在职人员身份招收的),给予25万元聚青资助。其中,对享受激励生活资助的博士后和符合同等条件的来青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35万元;对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的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40万元。
博士后聚青资助一般分3次申请,工作满1年后给予总额的20%,工作满2年后给予总额的30%,工作满3年后给予剩余的50%;可工作满3年后一次性申请;博士后本人及其配偶于2022年6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博士后工作满1年后可一次性申请。对于在青就业但在外地参保的中央、省驻青单位博士后,或在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就业手续时形成的“先就业后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以及离职后超6个月回原工作单位的博士后,可按以上标准享受聚青资助。海归人员须具有2年及以上海外博士后工作经历。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