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11月10日讯 “近期,我从一家公司离职,在计算离职补偿时,公司以山东省社平均工资的1.5倍为标准给予补偿。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市职工的离职补偿到底该以什么标准支付?”一位市民日前通过本报舆论监督热线咨询。
接到咨询后,记者联系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答复称,职工离职补偿的发放标准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因经济补偿等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了解到,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规定。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略有不同。同样,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医疗费用。其次还要对离职补偿金进行区分,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员工以前是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关于<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