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1月2日讯 “我的车辆是外地车,想变更车辆外观需要回户籍所在地车管所报备吗?”近日,有市民致电本报舆论监督热线,咨询外地车辆变更车辆外观报备问题。
记者从青岛交警了解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会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在异地申请变更登记的,异地车管所交付的是签注过变更信息的旧行驶证,新的行驶证由车辆登记地车管所重新制作,车主收到新行驶证后原证作废。
上牌的在用车辆所有人应先改变车身颜色,在变更后十日(工作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同时,通过车身贴膜改变车身颜色的,也需要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车身颜色变更)业务。未上牌的新车辆所有人应先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再办理变更颜色业务。机动车变更颜色时,不得喷涂、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