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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排污暗道、水泵?获刑拘役五个月!黄岛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

2023-04-11 21:13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11日讯 黄岛法院严格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和具体要求落地落实,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用法治守护碧水蓝天净土。11日,黄岛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躲避规范排污口和自动监测设施的监测,某海藻公司(重点排污单位)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指使员工将含有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污水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某镇政府的排污管网内,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导致监测数据失真。2021年9月6日,环保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私设的排污暗管、水泵。2021年10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黄岛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一级法官曹旭晶介绍,本案中,某海藻公司于2019年至2021年间均被列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该公司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生产污水经自动监测设备排放,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但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指使员工在公司内铺设暗管、安装水泵,将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不经过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外排,其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排污单位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损害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安全。其中,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依法依规排污。通过此次实际案例,再次提醒排污企业,切莫自以为是、心存侥幸,实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4.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环保小知识拓展】

化学需氧量COD是一个重要并且能较快测定水体有机物污染参数,COD数值越高,表明水样的有机物污染程度越高。

氨氮是指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是水体中的营养素,可导致水富营养化现象产生。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刘阳阳)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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