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18日讯 “爱情诚可贵,守法第一位。若为自由故,底线要守住。不要在所谓朋友的花言巧语下让自己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这是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在办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后,办案检察官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告诫。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是吉林省长白山市某大学的一名女大学生。2021年12月初,姜某某与男朋友闵某某相识,谈起了恋爱,并在吉林省长白山市一起租房同居。
因为想要赚点钱,被忽悠办了银行卡。闵某某忽悠姜某某说,有个办张银行卡便能赚钱花的活儿,只要提供给对方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500万额度的银行卡可以赚2万元好处费,20万额度的银行卡可以赚4千元好处费,银行卡就供转账走流水用。出于对男朋友的信任,姜某某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并在柜台开通了网上银行申请了U盾,闵某某也办理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
不远万里到潮州,卖卡获利两万四,劳燕从此各自飞。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姜某某,跟随着男朋友闵某某从吉林省长白山市坐火车到了广东潮州饶平县三饶镇,二人将银行卡、密码、U盾及手机卡卖给上家。姜某某获利4000元,而她的男朋友闵某某却获利2万元。卖完卡后,闵某某便不辞而别,与姜某某劳燕分飞,至今杳无音信。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一位受骗的莱西人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姜某某抓获,姜某某对售卖银行卡获利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实,姜某某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违法资金共计人民币290万余元,查实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姜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莱西市人民法院以姜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检察官普法:
办案检察官说,“‘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电信诈骗、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等,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为什么出售银行卡成了最常见的“帮信罪”?因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在这个“跑分”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本案中,姜某某、闵某某的行为就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帮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因此受到相应惩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检察官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己想要达到的目标,可以通过奋斗取得,世界上没有捷径,切勿相信所谓“挣快钱”、“捞偏门”的方法,要经得起诱惑,看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或者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切勿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避免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卢雷 张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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