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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88只国家保护鸟类,获刑!胶州法院办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原创 2023-07-26 13:19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26日讯 野生动物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生物物种多样化、保持生态平衡,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88只国家保护“三有”动物棕头鸦雀并出售获利的刑事案件。

棕头鸦雀,又称黄滕、红头仔,属于雀形目莺鹛科棕头鸦雀属鸟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捕鸟笼、诱鸟器等工具在胶州市辖区的禁猎区域猎捕棕头鸦雀并出售获利,其中张某某出售82只,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吴某某出售6只,获利人民币800余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二被告人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非法狩猎罪的保护法益是“野生动物资源”。在本案中,被告人捕猎的棕头鸦雀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在禁猎区、禁猎期内进行非法狩猎将会触犯该罪名。2023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基本保留原有种类的同时,新增了700多种野生动物,实现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大幅扩大。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朱海龙)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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