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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蟾蜍获刑!黄岛法院办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

原创 2023-08-15 19:48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15日讯 今天,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黄岛区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黄岛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派员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

以案为鉴敲警钟,该案的审判成为全国生态日当天一场生动的普法“公开课”,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典型教育和警示意义。

案情回顾:

自2022年8月起,被告人候某某、高某某、闫某某多次将非法捕获的蟾蜍进行贩卖,先由候某某捕获,之后交由被告人高某某、闫某某转运并出售。2022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候某某在非法捕获蟾蜍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扣押29只蟾蜍。2022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驾车从临沂市到黄岛区六汪镇附近捕获蟾蜍。被告人闫某某于2022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家中搜查出30只蟾蜍,并依法扣押。2022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物种认定:从被告人候某某处扣押的29只蟾蜍和从被告人闫某某家中扣押的30只蟾蜍均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的中华蟾蜍,属“三有”保护动物。

黄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闫某某、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法治的力量,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黄岛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一方面,要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用法律武器为生态环境维权;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增强群众的生态法治观念,引导更多人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来,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李晓燕)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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