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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戒“家暴”!胶州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创 2023-09-05 10:27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5日讯 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暴力威胁的张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离婚诉讼未果后,张某于2023年4月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诉讼期间,李某的叔叔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称其与李某之间有合同关系,要求李某偿还款项。张某得知该案诉讼信息后,认为该案件涉及其自身利益,遂向法院提交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要求参与该案审理。法院向张某送达开庭传票后,李某多次给张某打电话,对张某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恐吓,处于不安和恐惧中的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了案情,深入调查了双方矛盾的前因后果,结合申请人提交的通话录音、《不家暴保证书》、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法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李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攻击、威胁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在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承办法官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立即给当事人李某进行了送达,并告知李某一旦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番批评教育后,李某也向承办法官承诺会注意自己的言行。承办法官还将保护令同步送至张某居住地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会请属地部门进行协助。

 法官点评:

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亲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是对个体身心的伤害,更是对一个家庭的伤害。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树立优良家风,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如果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一步,胶州法院将发挥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教育功能,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精神健康,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说法: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作出、执行等方面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重点突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预防功能和时效性要求,更大程度上发挥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作用,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需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可由当事人直接提起。适当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和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朱海龙)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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