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21日讯 “中国农民丰收节”将至,9月21日,莱西法院召开“金秋护农”新闻发布会,通报莱西法院2022年以来涉农案件审执情况,并发布莱西法院涉农维权典型案例。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共20余人参加。
2022年以来,莱西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贯彻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打造“法润莱和·沽水枫桥”司法品牌,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涉农案件1915件,涉农案件审理周期缩短20天;坚持能动司法,执结涉农案件667件,执行到位金额3503万元,结案平均用时22.6天,敦促280余名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拓宽宣传途径,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讲、以案释法等形式,形成了涉农普法长效机制。
本次发布的涉农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补偿安置、种子质量、“绿色原则”适用等方面内容,以生动的实际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导向作用,引导公众守好涉农维权底线,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的浓厚氛围。
莱西法院涉农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
案例一
司法助力守牢基本农田红线
——邴某某诉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020年6月,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本村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构大棚,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违法占地。莱西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于2021年9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邴某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邴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原告在涉案土地上建钢构大棚,占用基本农田,未办理任何审批及备案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认定为非法占地,被告自然资源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设钢构物的典型案例。划定基本农田,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原告邴某某反复强调,其建造钢构大棚未破坏耕作层,且通过电商带动本村经济发展。但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基本农田为代价,永久基本农田一旦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该案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为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行为敲响警钟。
案例二
能动司法,府院联动解纠纷
——于某某诉莱西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
2010年,因某镇工业园区开发需要,该镇在经村民于某某同意后,将其家庭承包的6.02亩人口地经其同意置换成了邻村不同地级的6.45亩土地。2017年8月,于某某向政府申请办理置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但因所置换的土地并非本村土地无法进行确权登记,于某某遂提起行政复议。后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莱西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申请人原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职责。后莱西市、某镇两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委多次与于某某沟通土地保障方案,均未达成一致。2022年,于某某以市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由,向莱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莱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某某要求莱西市人民政府履行已经行政复议确定的安置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但这并不能达到实质化解争议的目的,莱西法院法官践行“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案外将13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抽丝剥茧,抓住矛盾焦点,召集市、镇、村委及于某某进行座谈调解,最终达成和解意见,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诉讼至法院的土地纠纷案件,具有乡土社会特殊的敏感性和复杂性,看似事情不大,但因涉及到土地这一农民最关心的利益点,一旦处理不好,很可能衍生出更多矛盾。乡村振兴过程中,更应保障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本案坚持能动司法,延伸司法服务,发挥府院联动合力,避免了“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实现了案件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三
打击制售伪劣种子犯罪,筑牢粮食安全防线
——李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情简介】
“红某川”为无锡某种业公司知名胡萝卜种子注册商标。2021年6月始,李某低价购买伪劣胡萝卜种子,自行灌装,冒充正规“红某川”品种胡萝卜种子对外销售。王某通过他人以每罐75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了100罐假冒“红某川”品种胡萝卜种子,种植于其承租的82.83亩土地中,为此造成损失人民币289905元。经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涉案胡萝卜种子指纹图谱与对照样品“红某川”胡萝卜种子指纹图谱不一致。无锡某知名胡萝卜种业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确认涉案胡萝卜种子为假冒产品。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红某川”品种胡萝卜种子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粮安天下,种筑基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涉种子犯罪、净化种业市场的作用,严惩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坚决把伪劣种子清出市场,有力维护了广大种植户和品牌制种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粮食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案例四
审执联动,异地保全195亩小麦
——江某诉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至今,闵某某共拖欠江某化肥、农药等农资款29万元,江某诉至法院获胜诉,但闵某某此时已身在国外。2023年6月14日,胜诉案件尚未生效,但诉讼中已查封的闵某某195亩小麦却已成熟,如再不收割,麦粒脱落烂在地里,损失不可估量。收割在即,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果断决定,与执行局联合保全,前往平度收割涉案小麦。过程中,案外人张某对195亩小麦的权属提出异议,但法官经审查后决定暂时搁置争议,将依法保全的小麦收割后提存,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处置。
6月16日,莱西法院成立审执联动小组,20余名干警前往现场,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收割了195亩小麦,既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典型意义】
正值收割时节的小麦等粮食属于时令作物,若延期收割或下雨,将导致减产甚至绝收。为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莱西法院坚持司法能动理念,积极创新执行举措,通过争分夺秒抢收小麦并变现提存,实现了195亩小麦收益最大化,既贯彻了中央保障夏粮丰产丰收的政策,避免资源浪费,又热切回应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实现了三个效果统一。(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张宇 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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