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11日讯 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1日,万某某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户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并交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认购书约定,双方应自认购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万某某先行交付10%首付款再签订合同,万某某则认为应先签订合同再支付首付款。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万某某遂将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青岛某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万某某应自认购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即2022年9月14日前持本认购书及定金收条与青岛某某房地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看,万某某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当天即已缴纳定金5万元,完成了于2022年9月14日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需具备的条件,万某某也多次找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要求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方工作人员均表示认购书就是买房合同,不存在另外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导致万某某无法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实现合同目的,从而也无法继续按照约定履行首付款、办理贷款等后续事宜,青岛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万某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万某某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少艾)
责任编辑: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