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3日讯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不动产转让和权属登记工作,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非住宅房屋使用混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通知》,明确了混宗土地划拨出让的年限设定、出让金计取、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及不动产登记等要求。
所谓的“混宗土地”,是指一宗土地同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权人使用的,或者一宗土地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宗地。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转让(或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办理出让手续),涉及混宗土地的,除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在土地用途的确定方面,非住宅房屋所在宗地的土地用途由登记中心依据不动产登记房屋规划用途或规划审批文件认定。
在出让年限的设定方面,宗地内首次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设定,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宗地出让年限终止日期确定后,该宗土地内其他使用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出让终止年限以此为准,确保宗地内所有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期一致。
在土地出让金的计取方面,土地出让价款按依法受理出让申请时点评估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之差确定。
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及不动产登记方面,混宗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时,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由登记中心以市局的名义受理并直接办理。登记中心以市局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具收款通知,申请人凭通知到局财审处办理缴款并依法完税后,向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外,《通知》还提到,登记中心应设专门窗口受理此类业务,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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