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5日讯 针对群众关心的相关问题,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孟祥君通过人社局官网“在线问政”栏目,主要就“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读”主题与网友互动答疑,解答了部分网友对于年休假、补偿金、产假工资等热门话题的疑问,具体答疑内容摘录如下——
我刚生了孩子,社保支付98天产假,新政策听说还有60天是单位给,可我单位说提前上班可以发,不上班不给工资,我又不想和单位闹翻,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
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我省增加的60天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休产假的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发放基数发放。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这60天产假工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问:
请问原来我们都2000多烤火费,今年单位无故将补帖降到700元,请问这样做违法吗,职工如何维权?
答:
目前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烤火费),仍然执行1996年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青财文[1996]34号)的相关规定,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而且该文件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对其他企业没有强制性。
这一标准是基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提高发放标准,有的企业不发放单独的取暖补贴,这都是允许的。
问:
新政策现在单位要支付60天产假工资,我们公司疫情原因一直没太恢复正常工作时间,一周上两三天,请问下月我生孩子,一个问题是这段时间工资应该单位如何支付,另一个问题是60天生产期间工资按什么标准给发放?
答:
如您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您待岗期间,按照我市企业待岗工资发放规定发放生活费,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待岗生活费。
另外,由用人单位发放的60天产假工资按照劳动者休产假的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问:
单位要求周六上班,是可以要求调休,还是必须给加班费?
答: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问:
2019和2020年市南区和市北区的最低工资分别是多少?
答:
自2018年6月1日起,我市市区(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目前我市市区一直执行此标准。
问:
我在外地工作两年,现回青岛工作不足一年,请问我可以享受年假吗?
答: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问:
想从单位辞职,应该走什么法律程序?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
疫情原因单位让休假一个月,休假后领导通知我们,休假的一个月加班补休以及年假作为抵扣,这样是否为合法?
答:
受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复工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另外,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
问:
想咨询一个问题,我08年7月参加工作,在一个军工事业单位,这种单位根本就不交社会保险,现在的公司以我没交社保为由,说不能算工龄,不能享受10天带薪年假,只能享受5天,我上一家单位就是以毕业证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社保为准,请问现在单位的做法合理吗?
答:
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问:
请问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了一星期,想离职,不给发工资,怎么办?
答: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发放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问:
青岛市南海景花园大酒店国庆安排上班说十月不能超过三天休息时间,要不然不给三倍工资,现在说因为疫情酒店生意差强制安排休息并不给三倍工资。这该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今年国庆节期间,法定节假日为10月1日-10月4日共4天。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0月1日-10月4日期间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问:
请问一下怀双胞胎休假和怀一个孩子休假时间是一样的吗?
答: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
我在单位工作三年五个月,合同不到期,因为我所在部门没有了,单位和我协商解除合同,我可以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
我比较关注一些欠薪相关投诉企业的新闻,但经常看到有些区市劳动局,对于一些拖欠工资的案件,会建议职工到劳动仲裁去立案,我想问下,这种情况到底应该去劳动监察还是仲裁部门,开庭审理是不是会拉长解决时间?另外,这样的情况可以匿名投诉吗,法规如何规定的?
答:
对投诉的欠薪案件,如果企业和职工对劳动关系、拖欠数额没有争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按规定办理,不会建议职工到劳动仲裁立案;而如果对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有争议,则必须通过劳动仲裁立案处理。关于匿名投诉问题,由于投诉是与本人利益有关的,不能匿名。
问:
我在新单位入职,单人说试用期不签合同不交五险,等过了三个月后才签合同投保,请问单位这么做对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与试用期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因订立劳动合同等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问:
请问关于农民工被欠薪诉求怎样提交给您这边呢?听说现在可以网上投诉了?怎么弄?
答: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投诉:
一是拨打12333民生服务热线,接通后按5键,转接劳动维权专席;
二是关注“青岛人社”、“青岛12333”或“青岛AI人社”等微信公众号,找到“劳动监察”模块,进入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投诉平台;
三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在“根治欠薪进行时”专栏中进行举报投诉;
四是可以拨打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电话或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窗口进行举报投诉。
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予以立案调查,严格依法依规尽快办理。
问:
我在国有控股单位,单位从来不主动安排我们休年假,不过如果我们休年假单位也不拒绝,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后我不在这个单位上班了,可以就未休的年休假要求单位支付补偿工资吗?维权有效期是怎样的?我工作这么多年来,从来没有将年休假休完。
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是2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问:
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用工,如果在工作单位出了问题,应该找谁维权?
答: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
我想问一个问题,举报非法劳务派遣以后,立案了,多久给答复?
答: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后,一般5个工作日立案,60个工作日调查处理。(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
责任编辑:荣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