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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类案件、新类型侵权纠纷明显增多....... 胶州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原创 2024-04-26 09:14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25日讯 4月25日上午,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胶州法院举行首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3年胶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白皮书通报了胶州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对案件特点进行了分析,展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和工作打算。

2023年,共受理胶州、平度两辖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576件,同比增加240件,增幅超过70%,审结545件,涉及韩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和地区。受理所有案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324件,占比最高,达56.25%。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商标侵权类案件占比居高不下。随着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侵权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权产品或者利用他人商标宣传自身产品的“搭便车”侵权行为,致使此类案件不断增加。2023年胶州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利用互联网侵权的案件达67% 。

2.新类型侵权纠纷近期增幅明显。与销售盗版书籍、网络下载图片等常见的侵权类型相比,新类型侵权行为开始出现,多表现为旅馆酒店在房间提供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播放服务、网店宣传视频背景音乐使用未获授权音乐作品等“无意识”侵权行为。

3.被诉主体多为终端销售者。随着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意识和维权范围的不断扩大,大部分被诉主体为小超市、小网店、小商户等终端销售者。此类终端销售者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主观恶意,但由于普遍存在进货渠道不规范、缺乏保留交易凭证意识等问题,往往因为无法提供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而不具备免责条件。

白皮书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小商品零售领域侵权假冒易发多发情况、中小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下列建议:

1.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定期进行检查,加大对侵权多发场所和商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达到“惩处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2.推动构建诚信诉讼体系。建议与行政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文化执法部门共同推动建设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失信“黑名单”制度,通过多方监管,减少知识产权刑事犯罪。

3.引导形成有偿使用理念。建议经营者形成付费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习惯,并严格排查其场所内播放的音乐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授权主体和授权范围。

4.完善内部知产管理布局。建议企业调整管理布局,重视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建立完整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

白皮书显示,扎根于现代化上合新区高速发展浪潮中,胶州法院切实找准服务保障“五大新城”“一镇一业”发展建设的结合点与切入点,以上合示范区内知识产权司法需求为中心,辐射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在胶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题询问测评中满意票位列第一,荣获“支持上合发展”先进集体。

知识产权审判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积极运用司法确认,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胶州市大白菜协会与某种子店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胶州大白菜”,又称“胶白”,有一千多年的种植历史。作为商标,于2006年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2022年成功入选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023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胶州市大白菜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持有人,完成了胶州大白菜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了“胶州大白菜”品牌度和美誉度。

2023年11月,胶州市大白菜协会发现胶州市某种子店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店内销售的白菜种子外包装上使用“胶州大白菜”字样,涉嫌侵犯其享有的“胶州大白菜”商标权。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种子店将剩余种子下架,并赔偿胶州市大白菜协会的经济损失。在市场监管局和胶州法院引导下,当事双方签订了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向胶州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于立案当天便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程序简、耗时短、零成本”的解纷体验高度赞扬。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方式保护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有益尝试。法院拓展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了司法、行政、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助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行稳致远,培育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生态。

案例二、跨区域司法确认妥善化解擅自使用青岛啤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始于1903年的厂商,并于1993年在中国上市,是中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之一,是“青岛啤酒”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国内与国际市场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

2023年8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平度某百货超市销售的啤酒,在外包装上使用“青岛啤酒”字样,但该产品并非公司生产,认为该百货超市构成商标侵权。经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度某百货超市将所有涉案侵权商品下架。平度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与胶州法院共同搭建的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时与胶州法院沟通,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该案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并向胶州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对该行政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严谨审慎地审查,于立案当日出具胶州法院首份知识产权类案件诉前调确字号民事裁定书,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案件。青岛啤酒作为知名度较高的啤酒品牌,拥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平度某百货超市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带有“青岛啤酒”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行政调解”强制力,高效、便捷地保护青岛本土著名品牌。

胶州法院与平度市市场监管局之间建立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作协议》,是胶州法院跨区域建立的首个合作机制。该机制的搭建,实现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有序衔接,切实加强了信息资源跨部门联动、司法要素跨地区融合、政府职能跨领域协作,弥补了胶州、平度两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对独立、缺少衔接融合的现状,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化解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多元化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

案例三、“搓澡巾纹路”也有著作权

【案情简介】

日常生活中搓澡巾上纹路图案不仅有美观、实用等功效,还可能成为著作权中美术作品的客体。罗某将鱼鳞状纹路、字母、浪花图案、轮廓、线条等相结合,创作了“搓澡巾纹路”这一美术作品并申请了著作权,又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项下的财产权利全部授予了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告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公司将案涉美术作品“搓澡巾纹路”印制于搓澡海绵并生产销售。后原告发现,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胶州某某海绵制品厂在阿里巴巴开设店铺中销售的搓澡巾,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使用了该案涉“搓澡巾纹路”美术作品,并将搓澡巾做成了与该美术作品相似的外形。原告遂将该二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生产的搓澡巾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发行权,在店铺中展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去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美术作品“搓澡巾纹路”,不仅包含鱼鳞状纹路,还包括构图、轮廓、线条选择及整体图案的结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与被控侵权商品经对比,仅在浪花造型、英文排序、字体等略有变动,特征上与原告的案涉美术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根据美术作品登记时间来看,原告登记在先,被告虽然也进行了登记,但明显与原告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故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具有在先的著作权,有权就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最终,经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集美术作品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于一体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同时涵盖了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复合争议,突出展现了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以及对于智力成果“先用权”的保护。案涉美术作品“搓澡巾纹路”的财产权利已被全部授予原告,被告两公司生产、销售带有与案涉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商品,且被告的美术作品登记日期在原告公开销售载有涉案作品的产品之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警示生产销售者,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案例四、转售音乐影视作品营利不属于“合理使用”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某音乐工作室取得了案涉《会受伤的人只有一种可能》《空空如也》《芒种》等共计38首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授权,享有案涉作品包含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小熊渣的店铺”上销售载有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U盘,其中包含原告取得授权的相关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网络店铺中销售载有他人音乐作品的U盘进行牟利,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请求判决原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不知道该行为违法,发现原告享有授权的歌曲被很多人购买用于车载音乐播放,有市场需求,就将该部分歌曲复制到U盘,在其经营的网店中进行低价销售。后经法院释明,被告认识到该行为系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最终经过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履行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合理使用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且适用对象需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的案例。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就收录部分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于U盘中,在网络上进行公开销售,明显超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作品的范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在此提醒广大网络平台店铺经营者,网络不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外之地,在经营过程中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未经合法许可授权,下载音乐作品、盗取正版影视资源、在影院偷录院线大片后复制售卖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社会公众也要提升版权意识,养成为视频、音乐、图片等内容产品付费的习惯,尊重创作者的智力成果。

案例五、“姐弟”“姐弟俩”傻傻分不清楚

【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某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连锁、咨询管理等,经营以土豆粉为中心的特色食品,系“姐弟俩”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姐弟俩”创立于2001年4月,是在国内餐饮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连锁品牌,201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姐弟俩”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姐弟俩”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姐弟俩” “姐弟土豆粉”等注册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餐馆、饭店等服务。被告胶州某土豆粉餐厅作为土豆粉行业经营者,在胶州市经营一家门头招牌名为“姐弟土豆粉”字样的门店,还在电子地图上进行了标识。原告认为因“姐弟俩”系列商标在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使用“姐弟土豆粉”作为门店招牌字样的行为和电子地图标识系突出使用近似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利益,故意混淆和误导消费者,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后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商标权侵权行为,更换门头招牌,定期分笔支付侵权赔偿款,及时通知电子地图停用“姐弟土豆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名称的,具有混淆与误导性质的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在餐饮行业,“姐弟俩”系列商标系行业内较为知名的土豆粉品牌,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姐弟俩”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可以享有跨类别保护,即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胶州某餐厅在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类别使用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未经许可在门店招牌、电子地图上突出适用该商标,存在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侵权故意,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警示市场经营者,在开展商业行为时应当审慎把握竞争尺度,采取良性的行业竞争方式,杜绝侥幸心理,避免侵权事件发生。(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郭倩 张海洋)

责任编辑:杨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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