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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障小课堂】带你了解职工互助保障—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

2024-08-19 15:29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收费低、保障高、手续简便赔付及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活动。自2014年起,青岛市总工会每年拨出3000余万元作为专项资金,对加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的职工给予补助,目前已形成涵盖医疗、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女职工特殊疾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等五大门类的综合性保障体系,成为国家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积极作用,为广大职工群众铸就了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有效屏障。

今天,带领大家一起通过案例全面了解《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

意外伤害界定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保障对象

年龄在16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

参加形式

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80%;50人及以下的单位,应全体参加。

互助金标准

每人每份26元(高危行业职工31元),每人最多参加四份。

高危行业界定

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列为高危险行业。所在单位应书面告知参加保障活动的会员是否从事上述列明的高危行业。

保障金受领人

伤残保障金由会员本人受领,身故保障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保障期

保障期为1年

除外责任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除上述情况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3.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4.自杀、自残导致的;

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6.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保障范围及标准

1.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保障金2万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保障金;

2.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保障金3万元;

3.会员在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保障金4万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保障金。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保障金6万元;

4.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保障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及身故保障金累计不超过3万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6万元);

5.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保障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

赔付案例

职工张某缴纳104元,参加了4份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保障期内,他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多发性颅盖部骨折,到某三级甲等医院实施治疗,出院后其通过“齐鲁工惠”APP提出意外保障金申请,共计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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