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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火灾怎么防?怎么救?如何追责表彰?这份应急预案都说明白了

2020-11-24 10:49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24日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印发《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该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原2012年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及2010年1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农业部印发的《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

《预案》对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主要任务、组织指挥体系、处置力量、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综合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程序进行了明确。

森林草原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启动四级响应

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工作不力致火灾多发频发将约谈

针对森林草原火灾后期的处置,《预案》有一套完整的流程。涉及火灾评估、火因火案查处、约谈整改、责任追究、工作总结、表彰奖励等内容。

针对火因火案查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于滈)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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