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进一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8月5日,山东省民政厅发布了《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这些叫法拟禁止:
其中第七条,在建筑物、住宅区的名称方面,拟禁止使用部分语词和字符,包括:
(一)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天下、宇宙、万国等词义明显过大的词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区”“首府”“小镇”等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
(三)“·”“-”等非文字符号、阿拉伯数字、外文或拼音字母。
(四)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馆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的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五)描述商业信息(如企业的名称、简称、字号、商标)的语词、行政区划名称(本项建筑物名称除外)。
(六)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
(七)其他含义不健康、容易产生歧义或违背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词语或者内容。
常用通名这样理解:
第八条则对分类通名做出了规定,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语词应当与地名类别属性相适应,禁止使用其他地名类别的通名作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通名。
常用通名用词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如下:
(一)大厦(大楼):大型楼宇建筑(群)。
(二)广场: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露天公共场地的建筑综合体。
(三)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群)。
(四)城:规模超大的住宅区,或者具有两种以上商用或者其他功能建筑物群。
(五)商厦(商城、商场):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等多功能的建筑(或占地)面积较大的建筑物。
(六)阁、馆: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或者意义特殊的低层数建筑物。
(七)厦、楼、坊:普通楼宇建筑物(不含构筑物)。
(八)新村:旧城改造新建的,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相对集中的住宅区。
(九)花园(苑):绿地和人工景点等休闲地面积达占地面积50%以上的住宅区。
(十)山庄:绿化面积达占地面积40%以上,依山而建的住宅区。
(十一)公寓、商住楼:特指具有商务、居住功能且区别于普通商品住宅的楼宇建筑物。
(十二)小区、苑、庄、宅、庭、居、院、舍、庐等: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
(十三)其他通名。使用其他语词作通名的应当符合本地区的规定,且符合现代汉语规范、使用习惯。
(一)(二)(三)(四)(五)项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设定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楼层数、高度等最低标准。
即日起至8月1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件:sdmzqhdmc@shandong.cn
传真:0531-86152668
信函: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山东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邮编:2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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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