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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如实报告,青岛和达城建集团被处罚

11月25日,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对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违规行为作出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据青城住建罚【2024】3002号信息显示,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和达正阳北岸建设项目(12#-20#楼及地下车库)涉嫌存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行为。

青城住建罚【2024】3002号信息显示,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结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一般】“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处罚标准为:“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

最终处罚结果为: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对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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