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11月28日讯 11月27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对韩某健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于某龙(另案处理)先后租赁青岛市崂山区多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悬挂“烁达金服”标识牌,在没有贷款资质的情况下,出资并纠集被告人韩某健、迟某远、高某、王某才及王某(另案处理)等多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放小广告、居间介绍等方式以“烁达金服公司”名义招揽客户,以无抵押小额贷款方式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口头约定高额月息,扣除“砍头息”“考察费”,与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单方借款合同,在承诺书中列明违约条款,收取本金100%的违约金。
自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于某龙同被告人韩某健、迟某远、高某、王某才等人为追索债务及违约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4起,数额共计人民币2016508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于某龙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韩某健、迟某远、高某、王某才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韩某健、迟某远、高某、王某才八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赔参与于某龙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李信)
责任编辑:程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