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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

2020-08-10 09:27

为实现全区打造支撑青岛未来发展重要一极的目标,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区政府决定制定《青岛市即墨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全面实施产业精准定向招商战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布局规划,鼓励国内外个人及中介机构参与即墨区招商引资工作。

一、适用范围

(一)通用航空及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铁路运输设备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产业,市场商贸、现代旅游、现代物流等优势服务产业。

(二)大健康、微电子、新材料、军民融合、海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增材制造、生命科技等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农业。

(三)教育培训、文化创意、体育运动、新型贸易、会展展览、大数据和云计算、产业互联网及新型科技平台等现代服务业。

(四)对于符合上述(一)的产业项目:属于内资的,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同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属于外资的,注册外资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同时实际到账额外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亩。对于符合上述(二)的产业项目:属于内资的,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同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属于外资的,注册外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同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万美元.对于符合上述(三)的产业项目:属于内资的,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属于外资的,实际到账外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但未达到上述额度要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交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研究确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五)以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青岛市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企业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均在我区。

(六)以上需是2017年7月1日后新引进项目。

二、对落地项目扶持政策

(一)土地物业政策

1.对符合适用范围的产业项目,投资额内资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注册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投资额内资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重大项目的用地计划尽快报青岛市给予专项安排。

2.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在我区租赁政府所属物业办公的,五年内免缴物业租赁费。

3.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按照《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政发[2013]18号)的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青岛市重点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二)财政税收政策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以及知名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分别按每户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

2.符合适用范围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3.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非总部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个完整年度每年度实现地方留成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期间,给予减免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费和排污费除外)。涉及有关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本级政府职权内的,按物价部门核准最低标准的50%收取。

5.根据国家对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调整情况,落实免除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设备配件进口环节税相关政策。

(三)金融扶持政策

区财政出资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扶持,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或者用于企业发展,项目落地区位可予以配套适量资金。

(四)服务政策

1.对投资企业采取“全周期”行政服务,建立区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工作制度,由区级领导牵头负责,采取项目联席会议和首问责任制,跟踪协调、限时办结,促进大项目签约落地和建设发展。

2.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协调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闭合运行、代办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要纳入绿色快速通道、实施模拟审批。需要省、市审批的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全程帮办。

(五)落地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程序

1.投资者向区招商委办公室出具固定资产投资或资金到位等证明文件及享受优惠的申请,区招商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或实际到位资金进行审核评估。

2.审核结果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区政府向投资者出具“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3.投资者持“通知单”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三、对社会个人及中介机构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成功引荐境内外投资者在即墨区投资落户,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信息,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起到关键作用的个人和机构(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二)奖励标准

1.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企业以及知名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投资落户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30万、20万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

2.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对于符合上述(三)的项目属内资的,若无固定资产投资,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3.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不重复奖励。项目资金应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4.奖励资金按合同期内到位资金和合同内增资进行计算并按照下列原则兑现: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即可申请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可申报两次;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全额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

5.对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引荐者奖励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交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奖励申领程序

1.备案登记。引荐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区招商委办公室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2.申报奖励。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向区招商委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引荐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即墨区外来资金引荐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证);

(3)项目业主对引荐者的确认函;

(4)负责项目引进的招商部门对引荐者的证明材料;

(5)项目方的工商注册登记证、验资报告、出资证明。

若引荐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荐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初步审核。区招商委办公室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4.公示。由区招商委办公室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5.审查批准。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区招商委办公室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6.奖金发放。区招商委办公室依据区人民政府批准,集中申请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应核拨的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引资者为个人的,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受奖人在接到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享受我区优惠政策与青岛市级政策有重复的,按照青岛市级政策执行,除我区配套资金外不能重复享受优惠政策。本政策与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政策不一致时,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二)按照“先交后奖和所有奖励不超过地方财力贡献”的原则,采取“后补助”方式,以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按承诺年限申请并逐年兑现。

(三)享受本意见的企业须在即墨区持续开展经营不低于10年,否则须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

(四)本文件自正式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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