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2月12日讯 维修资金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重要保障。青岛市近期修订通过了《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进一步明确了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分工,规定了商品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交存环节,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强化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将全面规范我市维修资金管理,推动维修资金使用提速增效。
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办法》确定的交存标准测算,目前我市商品房维修资金执行交存费用标准主要分为两类,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133元/平方米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或者配备电梯但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面积51元/平方米交存。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时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商品房,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据工作人员介绍,维修资金使用方面,《办法》通过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丰富维修资金使用形式、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审核)时间等,进一步完善优化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体系。在现有维修资金使用“一事一议”基础上,增加“多事一议”方式,减少使用业主表决次数,根据房屋、设备使用年限和周期推行“预维修”。推动使用便利化,简化一般使用程序,维修资金使用公示时间由7日调整为5日,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提升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资金拨付效率。同时,《办法》设置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兜底保障条款,规定发生紧急情形,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未按照规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经居(村)民委员会协调后仍未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依法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此外,《办法》强化了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和监督管理。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按照年度转入业主房屋分户账,并向业主提供线上查询渠道,业主随时可通过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查询房屋分户维修资金管理情况。(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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