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12日讯 市北区法院近年来深入培树“脸上带笑、脚下生风”工作理念,大力实施“三精抓一提升”工程,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做实婚姻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实质化解,筑牢妇女权益司法屏障。为进一步深化司法职能延伸工作,更好回应新时代妇女群体法治需求,推动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市北区法院近日整理制作出《家事审判白皮书(2022至2024年度)》,并发布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白皮书客观反映了近三年来市北区法院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并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详细、科学、准确的统计与分析,通过大数据检索、逐案分析对比调查等方法,归纳总结近年来家事纠纷处理的司法经验,综合研判案件类型化特点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10件典型案例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以小家庭和睦共建大社会和谐,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裁判,指引广大群众妥善解决纠纷,增强社会各界对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认知,切实维护好广大妇女合法权益。
案一:被家暴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杜某(女)与丁某于2022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23年2月因琐事发生争吵,丁某将杜某打伤,经鉴定,杜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丁某同意离婚但不认可存在家暴行为。
市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夫妻间产生矛盾后,未能进行良好的沟通,丁某存在家暴行为。经过办案法官释法说理,杜某与丁某同意调解离婚,丁某自愿给付杜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家暴情形,被家暴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直接判决离婚,同时被家暴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需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
案二:彩礼应否返需综合裁定
刘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后共同生活不足3个月即分居,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订婚时给付刘某彩礼礼金11万元,结婚前向刘某转款3万元为刘某购买钻戒、金项链、金手镯所用,结婚时李某父母给付刘某改口费、见面红包等费用,现李某要求离婚并主张刘某返还彩礼。刘某对于彩礼礼金金额无异议,但称彩礼礼金已用于筹办婚礼开销及双方共同生活;对改口费、见面红包,刘某认为双方父母互有支出,折抵后可互不返还。
市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刘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金额较高,应予返还。李某按照习俗给付刘某购买三金的款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该部分款项亦应认定为彩礼礼金性质。综合本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婚礼和共同生活支出以及双方过错情况,酌定刘某返还李某部分彩礼礼金。改口费、见面红包系亲友对一方的赠与行为,属于个人财产,不予返还。
典型意义: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李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付了彩礼,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及双方过错等综合因素,酌定部分返还。(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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