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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海评说丨公交司机关门抓贼,女乘客怕迟到砸车窗,打工人的难处也得体谅

2020-12-03 18:57 青岛日报社 / 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坐公交车时手机丢了,这是很多人都可能遇见的事。这几天,青岛就发生的这样一起事件,也引发了一次“交锋”。

11月26日早上7时许,313路公交车行驶至中韩车站附近,一位中年女士说手机在车内丢失,公交车司机立即将车靠边停下,关闭车门并报警,等待民警前来查处。时值早高峰,车内人多拥挤。突然,一名女乘客在后门附近高喊“下车”,称自己上班要迟到了。因为车还没有到站,如果打开车门,不但违反交通法规,对于乘客和行人也可能造成危险,而且很有可能把小偷放走。司机师傅拒绝开门并安抚女子情绪。

不过,女乘客情绪激动,竟摘下车内安全锤将公交车后门玻璃砸碎,企图爬车窗下车,被司机及时制止,并被随后赶到的中韩派出所民警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调查。该女乘客姓王,经调查和民警批评教育,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要求赔偿公交公司的损失,还写了道歉书和保证书。王女士也取得了公交公司安全负责人和司机的谅解,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一起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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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虽然解决了,却也引发了不少网友的热议。

比如,王女士砸车窗肯定是不对的,但她的过激反应碰触了不少人的痛点:都是打工人,也都不容易,假如因迟到被公司扣钱怎么办?误工费由谁来赔?

事实上,放眼全国,公交车上一旦出现失窃事件,司机关门报警几乎已成为习惯动作,这也曾多次引发争议。站在失主的角度来看,这是最有效的“止损”方式,否则就很可能错过抓小偷的黄金时间。应该看到,在此类事件的处理中,起码牵涉了其他乘客的个人权利与抓小偷这一公共事件之间的矛盾,应该如何处理,值得认真讨论。

首先,被盗乘客是否有权要求司机关门?公交司机有没有义务配合受害人,拒绝其他乘客的下车?

就法律而言,在公交车上被盗时,乘客有权利要求司机停车,司机也有这样的义务,同时这种行为也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

具体来说,公交公司和所有乘客之间是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公交司机有义务将所有乘客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公交司机有配合受害人止损和协助警方调查的义务,其他知晓情况的公民也有作证的义务。只是,这种紧急止损行为应尽量不损害他人的权益。对人身安全或大额财物应优先实施救济,对一般价值的财物的救济,则应兼顾众人的交通服务需求。

从网上搜索此类报道可以发现,此前“公交司机关门抓贼”往往会引起大量乘客不满,比如2009年成都发生一起类似事件时,有四成乘客表示反对。而近年来,持赞同态度的乘客比例渐渐上升,比如此前常州一起类似事件中,有九成乘客表示赞同。当然,仅凭部分个案不足以说明问题,但现在的手机集纳了社交、金融、通讯等众多功能,几乎到了“丢不起”的地步。这种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同理心,或许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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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来说,绝大部分乘客都理解丢手机这种焦急的心情。但仅靠“理解”显然还不够。

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因为抓小偷而造成其他乘客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比如,被单位扣钱;误了飞机、火车,损失的票款谁承担?

就法律而言,牺牲其他乘客的一些权益来保护被盗者的权益,实质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乘客因为发生盗窃事件接受警方调查而耽误了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因为小偷实施不法行为间接造成的,小偷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假如遭遇这种情况,需要乘客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索赔。但很显然,这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相关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不得不提的是,虽然“公交司机关门抓贼”屡屡引发争议,但出现此类事件时,公交公司、公交司机、警方、其他乘客应如何应对,失窃乘客和其他乘客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法律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也鲜见出台地方性法规,这的确令人遗憾。

当然,从立法层面来说,或许不能做到如此具体,但相关部门应该重视此类事件,及时推出一些典型示例,对此进行指导,这样的规范是必要的,可以最大程度上消弭争端,避免“乘客怒砸车窗”之类冲突再次上演。

责任编辑: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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